新中国70年管党治党历程回顾

作者: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发布日期:2019-10-28

  70年奋进,70年赶考。新中国走过的70载,既是我们党带领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壮阔征程,也是我们党以刀刃向内的勇气不断推进自我革命的砥砺历程。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值此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本刊从作风、纪律、反腐、党内监督、法规五方面梳理回顾管党治党重大事件,不忘来路、更思前行,与读者共勉。

  作风篇·作风建设事关党的生死存亡和事业的兴衰成败

  党风正则人心齐,人心齐则事业兴。中国共产党一路发展壮大,新中国70年砥砺奋进,背后都贯穿着加强作风建设这条红线。纯洁优良的作风,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基、血脉和力量。

  1.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提出“两个务必”, 为我们党执政后革除不良作风,保持优良作风指明了方向。

  1949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七届二中全会上告诫全党:“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两个务必”的提出,为我们党革除不良作风,保持优良作风,迎接中国革命在全国胜利和包括党的建设在内的新中国建设事业,指明了方向。

  1950年5月,党中央发出《关于在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的指示》,强调整顿干部作风,密切党和人民的联系。这次整风运动时间虽短,但意义重大,既为新中国各项建设作了作风整顿和思想准备,更给执政后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牢记“两个务必”的思想警钟。

  2.1957年整风运动,对全党进行一次普遍的、深入的反官僚主义、反宗派主义、反主观主义的教育。

  1957年4月27日,党中央下发《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要求按照“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的方针,在全党重新进行一次普遍的、深入的反官僚主义、反宗派主义、反主观主义的教育,提高全党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水平,改进作风,以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这次整风运动是我们党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而发起的,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一次有益尝试。

  3.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要求整顿党的作风,恢复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证了正确的政治路线的贯彻执行。

  邓小平同志在十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搞好我们的党风、军风、民风,关键是要搞好党风”,要“把毛泽东同志的建党学说和党的一整套作风恢复起来,发扬起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一系列加强党的建设的部署,要求“健全党规党法,整顿党的作风”。此后,邓小平同志先后发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高级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和视察南方重要谈话等,为全党恢复优良作风、搞好党风指明了方向。

  中央纪委恢复重建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究竟应该怎样开展?陈云在回复黄克诚和王鹤寿的请示时指出,“抓党风”。1981年,中央纪委首次把纠正经济领域中的不正之风列为端正党风的重点工作之一。

  4.1982年党的十二大决定,从1983年下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党的作风和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

  1982年召开的十二大决定,从1983年下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党的作风和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目的是揭露和解决党内存在的思想、作风和组织严重不纯的问题,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到1987年5月,整党基本结束。经过整党,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提高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自觉性。

  这一时期,中央纪委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在大力倡导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三大作风的同时,坚决纠正党内不正之风,认真查处在招生、招工、提干、出国、农转非中以权谋私和公款请客送礼、挥霍浪费等不正之风。

  5.党的十四大党章首次作出“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的重大论断。

  1990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重申党的群众路线,要求密切联系群众,把“能否始终保持和发展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上升到“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高度来强调,并就如何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作了具体指示和明确规定。

  1992年10月,十四大党章第一次提出“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鲜明体现了党中央对党风建设的高度重视。

  这一时期,中央纪委专门召开十三届六次全会,贯彻六中全会《决定》精神。会议强调,党的纪检机关在党风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责任,要继续协助党委努力做好党风建设的各项工作。

  6.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提出作风建设方面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2001年9月26日,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强调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鲜明指出“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阐述了在党的作风建设方面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7.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以坚强党性保证党的作风建设。

  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人民事业成败。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大兴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以坚强党性保证党的作风建设。“四个大兴”成为党在新时期抓作风建设的重要要求。

  8.2012年12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开启了新时代作风建设新局面。

  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的第一部重要党内法规,为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2017年10月27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审议《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作风建设持续深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制定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破题,解决了新形势下作风建设抓什么、怎么抓的问题,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推动了党风、政风、社风好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个节点一个节点抓,一年接着一年干,设立曝光平台、手机随手拍和微信一键通,以一个个具体问题的突破,带动了作风整体转变,使作风建设成为党的建设一张亮丽名片。

  9.2013年4月,在全党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聚焦作风建设,集中解决 “四风”问题。

  2013年4月19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在全党自上而下分批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活动要求必须紧紧扭住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这“四风”,从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全党言出纪随、久久为功。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使党员、干部得到了党性锻炼,刹住了“四风”蔓延势头,带动了社会风气整体好转,贯彻群众路线的长效机制和刚性约束初步形成。

  10.2019年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讲话中将“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提升到“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保证全党集中统一、令行禁止”的新高度。

  党的十九大要求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继续整治“四风”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后进一步强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2019年1月,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保证全党集中统一、令行禁止”的新高度指出,要把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重要任务,拿出有效管用的整治措施。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报告把“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重点工作任务来部署。会后,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全面启动集中整治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层层压实责任,全面启动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开展专项督导,抓住典型、严肃问责、通报曝光,推动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纪律篇·严明的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证

  没有革命的纪律,就没有革命的胜利。同样,没有严明的纪律做保证,带领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始终将加强纪律建设置于重要地位,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突出纪律建设的重点内容,有力推动了不同时期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为新中国取得辉煌成就提供了坚强保证。

  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 执政后的中国共产党有了专门负责纪律的正式机构。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由朱德等1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纪检机构的设立,使得执政后的中国共产党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章党纪的工作有了专门负责机构,从制度上加强了党的组织建设和纪律建设。

  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969年4月,中央监察委员会撤销。

  2.党的八大党章开创性地将党的纪律处分划分为五类。

  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是党执政后第一部党章。八大党章在组织纪律和党内政治生活中突出强调民主集中制,首次将民主集中制表述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反映出新型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政治自觉和政治清醒,对于加强纪律建设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八大党章将党的纪律处分首次划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类。

  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选举产生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新时期纪律检查工作新局面由此开启。

  十一大党章重新恢复了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并规定各级纪委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恢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并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这次会议的召开,不仅从组织机构上建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而且为纪委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开创了新时期纪律检查工作新局面。

  4.党的十二大党章将“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单列专章,并首次对纪律执行程序作了“必须按照组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规定。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根据新时期执政党的特点,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十二大党章专门写了“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两章,对纪检机关的产生、领导体制、任务与职权等一些带根本性的问题作了新规定。如规定了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三项经常性工作,还规定各级纪委均由相应的党代会选举产生,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等等。十二大党章还全面具体地规定了民主集中制6条基本原则,首次对纪律执行程序作了“必须按照组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规定。

  5.“党性原则和党的纪律不存在‘松绑’的问题”,严明纪律的要求成为纪检工作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方面。

  1984年10月,中央纪委常委会提出《关于加强纪律检查工作,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报告,陈云同志对此批示,“纪检工作应当研究新情况,适应新情况。党性原则和党的纪律不存在‘松绑’的问题。共产党不论在地下党时期或执政时期,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党的纪律。”这一时期,各级纪检机关贯彻中央要求,坚决贯彻抓党风、加强党的纪律,任何时候都要严,越是改革深化,越要从严治党的要求,不断以纪检工作的新成效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6.党的十六大党章把三项经常性工作扩展为五项经常性工作,丰富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内涵。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党章在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中增加了“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内容,在三项经常性工作的规定中增加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的权利”两项内容。“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的规定,大大丰富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内涵。

  7.“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明确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理论的一大贡献,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时指出,党的性质、宗旨都决定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要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使所有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把纪律挺在前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理论的一大贡献,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

  8.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原来的十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六项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2015年10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突出党纪特色,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将原来十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条例》明确六项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不可触碰的底线。其中,政治纪律排在六项纪律之首,更体现了党中央对党的建设内在规律的清醒把握。

  9.党的十九大首次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十九大党章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这一党的建设指导方针。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明确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在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首次纳入纪律建设,强调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十九大党章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这一党的建设指导方针;增写坚持从严管党治党的基本要求,使党的建设基本要求从4项增加为5项;在充实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部分时,明确了党的六项纪律,提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明确了纪检机关的职责定位,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增写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并将纪委的职责明确为监督执纪问责。

  10.成立国家监委,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有利于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要求,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有效实现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形”的重塑、“神”的重铸,消除了监督空白和死角,确保所有公权力的行使都在严密监督之下,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11.2018年党中央再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充分彰显了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强决心。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但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党纪国法“无缝衔接”等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更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用“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用“四个意识”筑牢思想防线,大大增强了《条例》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凸显了纪律建设的新成就。

  

  反腐篇·反腐败——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斗争

  “腐败是社会毒瘤,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我们党对腐败的危害有着极为清醒的认识,在70年前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就鲜明提出进京“赶考”、决不当李自成。在全国执政后,我们党与腐败展开了殊死较量,坚决遏制腐败滋生蔓延势头,不断深化标本兼治。腐败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敌人,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保持定力与恒心,誓言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永远捍卫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1.党中央决定开展“三反”斗争,其间严肃查处了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这是新中国反腐第一枪,在全党全国范围内引起强烈震动。

  1951年12月,针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就暴露出来的党政机关内部存在着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问题,党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目的是通过开展“三反”斗争,彻底揭露一切大中小贪污事件,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则采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三反”斗争中,严肃查处了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刘、张二人在任天津地委书记、天津行署专员期间,大肆贪污、生活腐化堕落,蜕变为大贪污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青山、张子善被执行死刑。

  1952年10月,“三反”斗争结束。“三反”是我们党在全国执政后惩治腐败的初战,清除了干部队伍的蛀虫,教育了干部的大多数,挽救了犯错误的人员,对于抵制旧社会的恶习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形成清正廉洁的党风政风和健康的社会风气,起了很大作用。

  2.1982年,党中央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次年查处的广东省海丰县原县委书记王仲贪污案,被称为“改革开放第一案”。

  改革开放初期,全国范围内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犯罪活动明显增多,且犯罪活动大多与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有关,党中央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要求各级纪委作为党委领导这场斗争的坚强有力的办事机构,参加案件检查处理工作。从1982年到1986年,一场全国范围内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全面展开。

  1983年1月,广东省海丰县原县委书记王仲因利用职权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被执行死刑。他成为改革开放后在打击经济犯罪中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执行死刑的县委书记,其腐败行为带有明显时代特征,被称为“改革开放第一案”。

  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鲜明提出要“坚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在整个改革开放的全过程中都要反腐败”等重要观点,为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加强反腐败斗争明确了基本工作思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围绕改革开放环境下为什么必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怎样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基本问题,党中央提出一系列重要观点。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把反腐败贯穿于改革开放全过程;反对腐败是长期的、经常的斗争,不搞群众运动但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党风廉政建设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要作全党的表率;反腐败要靠制度、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等等。这些重要论断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指明了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廉洁政治建设的基本工作思路。

  4.1993年,党中央首次作出“反腐败斗争形势是严峻的”重大判断,作出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的重大决策,此后每年都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专门研究,通过中央纪委全会向全党作出部署,并逐步形成了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和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针对腐败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甚至呈现发展蔓延的趋势,1993年党中央作出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的重大决策。从十四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开始,每年中央纪委召开部署工作的全会时,党的总书记都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做出工作部署和安排。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强调,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三项工作格局,提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决遏制腐败现象”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5.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掷地有声地强调,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由此拉开雷霆之势惩治腐败的大幕。

  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振聋发聩的铿锵之音,为十八大以后的反腐败斗争奠定了主基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强调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打虎、拍蝇、猎狐。十八大召开后的五年间,共立案审查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共440人。党的十九大以来至2018年底,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77人。

  6.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反腐败追逃追赃提升到国家政治和外交层面,纳入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反腐败国际合作不断深化,取得一系列新的重大成果。

  2014年6月,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设立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作为办事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同年11月8日,APEC部长级会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加强在亚太追逃追赃合作,协同打击腐败。2015年4月,“天网”行动启动,发布百名红通人员全球通缉令。2016年9月5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一致通过《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等重要反腐败成果。从中央追逃办成立至2019年5月底,全国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5974人,追回赃款142.48亿元,“百名红通人员”已有58名归案。

  7.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重大判断,充分表明我们党一以贯之冷静清醒。

  2013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巡视工作五年规划时,作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判断。2015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继续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要求全党上下齐心协力,在人民群众鼎力支持下,打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持久战。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反腐不能松口气、歇歇脚,不能有打好一仗就一劳永逸的想法,不能有初见成效就见好就收的想法。这些重要论断,持续释放我们党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鲜明信号。

  8.党中央作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重大判断,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中国几千年反腐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作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的重大判断;同年12月13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2019年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进一步指出,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这一重大判断,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的总结,极大地振奋了党心民心。与此同时,党中央反复强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充分彰显了我们党以刀刃向内的勇气推进自我革命的政治品格和坚定决心。

  9.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重大战略举措。通过改革,整合反腐败力量,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2018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揭牌,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同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通过制定监察法,实施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构建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监督篇·加强监督是永葆党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把能否实现有效监督、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一个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来对待,深入探索强化监督的有效途径,逐步完善权力监督体制和制度,不断破解长期执政条件下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世界级难题。

  1.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继承和发扬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关于党内监督的一系列思想和制度,开启了新中国监督工作的征程。

  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民主集中制、批评和自我批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等党内监督思想和制度,1945年7月毛泽东同志与黄炎培先生在延安“窑洞对”中提出的关于加强权力监督的重要思想,为我们党在全国执政后开展监督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党的八大提出,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并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规定,彰显了我们党认识和把握执政党建设规律的思想自觉。

  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大,明确提出执政党监督的制度建设任务,规定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指出“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要“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这表明,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就着力研究思考党和国家自我监督问题。

  3.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总结我们党几十年处理党内关系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在加强党的建设、健全党内监督上作出一系列制度性安排。

  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了具体化,规定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按照党中央的要求,中央纪委着力抓《准则》的贯彻执行,各级纪委做了大量工作。《准则》的实施,对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增强党的团结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党的十二大党章对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改革开放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打下了坚实基础。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党章对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规定,如进一步强化民主集中制原则,明确全体党员必须接受监督,特别规定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规范了纪委的主要任务和经常性工作;开始探索派驻监督。这些规定明确而具有可操作性,规划了改革开放新时期党内监督工作的原则性要求。

  1987年,中央纪委下发《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这是改革开放后最早的关于党内监督的专门文件。

  5.党的十三大提出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要从中央做起。以上率下、带头示范,是我们党加强党内监督的一个鲜明特点。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要从中央做起,要从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党内监督、增强党内生活民主化做起。2002年党的十六大党章规定,中央政治局、地方党委常委会要接受党代会的监督。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实行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汇报工作,接受中央委员会和全党监督制约。这些对于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具有重要示范和指导作用。

  6.十六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这是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界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机关性质。

  2003年2月,十六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定位作了界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的监督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肩负着重要使命。”这是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界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的监督机关。2003年12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则以党内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这对党的纪律建设和纪律检查机关建设影响深远。

  7.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36条要求,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为深化党内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36条,强调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并就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作出明确规定,标志着新时代党内监督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此后,随着以落实“两个责任”、健全“两个为主”、实现“两个全覆盖”等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举措深化推进,探索党内监督的路径越走越宽广。

  8.2015年、2017年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推动形成了“横向全覆盖、纵向全链接、全国一盘棋”的巡视工作格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巡视制度。1996年经党中央批准,十四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通过了关于重申和建立巡视制度的决定,同年中央纪委第一次派出巡视组。2003年5月,中央批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设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办公室和5个巡视组。党的十七大把巡视制度写入党章。2009年,党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提升更名为中央巡视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巡视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纳入全面从严治党总体部署,深入推进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探索了一条实现党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2015年、2017年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推动形成了“横向全覆盖、纵向全链接、全国一盘棋”的巡视工作格局。党的十九大党章将巡视单列一条,提出系列新要求,为巡视巡察工作提供根本遵循。

  9.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是在2003年12月颁布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础之上,我们党在新时代加强自身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增强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

  10.党的十九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纪委的职责任务在党内根本大法中得以确认。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实行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党的十九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孜孜探求破解长期执政条件下党内监督难题的有效路径,以实际行动回答“窑洞之问”。

  11.2018年10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提出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职能,努力实现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明确指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2014年底中央印发《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中央纪委分别在中央办公厅等7家单位新设派驻纪检组。201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的通知,通过综合派驻和单独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了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2018年6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方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46家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129家。同年10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提出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分类施策推进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法规篇·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为管党治党提供重要支撑

  “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始终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及时把比较成熟、普遍适用的经验提炼为制度规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日臻完善,在管党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益发突出,成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保证。

  1.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为加强全党的集中统一,通过建立报告制度、健全党委制等,为党在全国执政后加强自身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1947年10月,根据党中央要求,人民解放军总部重新颁布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既是人民解放军的行动准则,也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行动准则。1948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进一步加强党的统一领导,为保证我们党领导解放战争取得全国胜利发挥了重大作用。1948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的《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更成为在即将实现全国执政的重大关头,党内进行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笔。

  2.《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关于处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规定》的制定和颁布实施,在惩治贪污、执行和维护纪律方面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对于建国初期党的纪律建设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1952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惩治贪污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1954年1月,中共中央制定《关于处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规定》,中央纪委制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两个规定为党内监督提供了制度依据,有力地推动了纪律检查制度的建设。

  3.以高位阶党内法规对党内政治生活进行制度规范,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严起,夯牢管党治党的重要思想政治根基和法规制度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总结党内政治生活正反两方面经验,于1980年制定和颁布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有关党内政治生活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对党章进行了补充。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对于促进党内的团结统一、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意义重大而深远。

  2016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充分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经验新成果,并结合新的实践提出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提供了根本遵循。

  4.专门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设立正面清单,强化党性修养和自律约束,以“关键少数”示范引领全党坚定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发扬优良传统作风。

  1997年试行、2010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促进全党团结一致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旨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5.强化对违纪行为的惩戒,制定并三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拧紧党纪螺栓。

  从改革开放到党的十三大期间,党中央先后制定党员严重官僚主义、经济方面违纪违法、违犯外事纪律、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等8个方面的党纪处分规定。1997年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为依规依纪惩治违纪违规行为提供了制度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党章党规中的纪律要求具体化,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中央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不断扎紧制度篱笆。

  6.明确管党治党谁来抓、谁负责、谁是第一责任人等重要问题,不断压实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责任。

  1998年和2010年制定并修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负的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2005年制定《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对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程序、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牢牢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36条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都是责任主体,必须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2016年6月通过、2019年9月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委(党组)“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有关情形作出了具体处理规定,从制度上为压实责任提供保障。

  7.不断加强监督制度建设,探索推进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以实际行动作答长期执政条件下的“窑洞之问”。

  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1996年,中央纪委重申和建立了加强党内监督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在内的五项制度。2003年颁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第一个党内监督的专门文件,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为强化监察职能,相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制定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两次修订巡视工作条例,制定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制度性规定,从法规制度上保证了巡视、派驻全覆盖有力有效推进。2016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通过明确责任、完善制度,把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推动管党治党由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旨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张由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