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四种形态”与“三个区分开来”

作者:孙志勇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日期:2017-05-31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有反映问题的党员,或有违纪情形的党员进行监督执纪四种不同方式,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理念,体现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理念,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
“三个区分开来”,就是“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
“三个区分开来”,把严格管理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既要求干部自觉履行组织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按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办事,不滥用权力、违纪违法,又对干部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
“四种形态”与“三个区分开来”都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落实,体现了“三严三实”的精神。两者的目的是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管党治党的重要举措。
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过程中,要看到,党员干部队伍素质不断提高、结构明显改善,总体上适应事业发展需要。同时干部队伍也存在种种复杂情况,一个突出问题是部分干部思想困惑增多、积极性不高,存在一定程度的“为官不为”。这一问题的出现,除了一些干部自身素质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外,也有我们工作上的原因,还有社会上种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更广泛更有效地调动干部队伍的积极性。这个问题极为重要,现在看来也十分紧迫。”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正确运用“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既要严肃处理有纪不依、明知故犯的行为,严肃处理打着改革创新旗号以权谋私、与民争利的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又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于反映党员干部的不实问题应及时澄清事实,还干部清白,使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旗帜鲜明地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要明确相关的具体情形和政策界限,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健全激励保障制度,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有利于干部奋发有为的社会环境,激励他们更好地带领群众干事创业。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应考虑到“改革本身要担风险,创新也需要不断试错的过程”,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既要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推动形成想作为、敢做为、善作为的良好风尚,也要时刻绷紧全面从严治党这根弦,摒弃“纪律松绑”那一套,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坚决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护“森林”,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