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改行政监察法 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5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行政监察法的修改,一个亮点就是加大保护举报人力度,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正案还增加了一条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表示“保护举报人是本次修法亮点”,实践中时常发生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针对这一现实问题,修改后的法律在强调“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同时,还增加规定加大了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于泄露举报情况及举报人信息的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次修改行政监察法有利于鼓励群众更积极地举报相关腐败问题。